山东:出台省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日常审计监督办法
日前,山东省委审计委员会印发《山东省省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日常审计监督办法(试行)》,着力加强对省属企业的日常监督,增强审计监督的敏锐性、前瞻性和时效性,及时揭示、预警和促进防范化解省属企业、金融机构运营中的风险隐患。
《办法》确定了日常审计监督的5项内容、8种方式,以及加强监督结果的反馈运用等。日常审计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情况,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要求及重大任务完成情况,重大事项的决定、执行和绩效情况等。对于发现的重大事项,需投入较多审计资源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在履行审计项目审批程序后,可以组织专项审计调查或审计。
《办法》提出建立健全协作机制。审计机关与省委审计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应加强协作配合,并加强对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增强监督合力。省委审计委员会成员单位通过经常性信息通报与交流、问题线索移送与案件协查、行业专项整治和督促检查等方式,及时共享有关资源线索,发挥监督合力,提高监督效能。审计机关开展日常审计监督工作需要提请协助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予以支持配合。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和省审计厅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及时通报企业重大风险隐患和有关监管信息、监督结果等重要事项。
《办法》明确了企业配合事项。企业主要领导人员应对配合日常审计监督工作负总责,指定相关工作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协调联络,保障日常审计监督工作有序开展,并开通相关信息系统查看权限,设立端口保障信息数据联网对接,积极配合省审计厅开展数据采集、联网审计等工作。企业对日常审计监督中反馈的问题和风险应当按照要求及时整改落实,并书面向审计机关报送整改落实情况。
广西:出台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组织实施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厅、自然资源厅联合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组织实施办法》,理顺生态文明建设管理监督机制,加强对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完善审计实施程序,深化审计结果运用,促进领导干部切实履行经济责任、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实施办法》于2025年1月起施行,分总则、审计内容、审计实施、结果运用、附则等5个章节;明确以任中审计为主,原则上要求领导干部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包含8方面内容、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主要包含5方面内容。
《实施办法》规定,自治区审计厅商自然资源厅共同确定年度对相关领导干部开展审计的建议名单,确定负责实施审计的审计机关并出具审计建议函,由负责实施审计的市级审计机关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提交属地审计委员会审议决定后组织实施。审计厅负责统筹、指导审计工作,实施审计机关按规定组织开展审计,自然资源厅协助提供审计所需数据和专业技术支持,督促落实审计决定和整改要求。
《实施办法》要求,审计结果同时报审计厅、自然资源厅和属地同级审计委员会,抄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自然资源厅要及时研究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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