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省审计机关行政处罚权的行使,提高审计机关行政执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省审计厅制定了《河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审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及适用规则的通知》(冀审〔2023〕44号),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健全行政裁量基准。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我省印发《河北省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由省级行政机关依法制定本系统统一的行政裁量权基准,最大限度避免“同案不同罚”“同事不同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通知,并自2023年8月31日起施行。
二、主要内容
《河北省审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共16条,主要对制定目的和依据、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定义、适用范围、行使原则、行使步骤、从重处罚适用情形和方式、免于从轻减轻处罚适用情形和方式、裁量基准的适用特别是《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适用和生效时间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河北省审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与《规则》配套适用,包含行政处罚事项2项。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河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三十条,《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关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细化。
三、适用对象
我省各级审计厅机关审计涉及有关行政处罚裁量裁定时,适用本办法。
四、关键词解释
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审计机关在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违法后果、纠正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处罚种类、处罚幅度或不予处罚的权限。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是指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内,对违法行为的情节、程度认定设定细化的基本标准;对具体的某类违法行为是否给予处罚、给予何种处罚和何种幅度的处罚,设定细化的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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