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审计既是解决审计人员不足的有效途径,也是提升审计工作广度和深度的有力武器,代表着现代审计的发展方向和趋势。新修订审计法在宪法框架下完善审计监督范围,优化审计监督手段 ,进一步赋予了审计机关大数据审计履职必需的权限。
一、关于大数据审计条款的修订情况
一是调整审计机关要求提供资料的范围。新修订审计法将原审计法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包括电子数据和有关文档。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将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纳入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资料的范围。同时明确了“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新增一款“审计机关对取得的电子数据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需要向被审计单位核实有关情况的,被审计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强调了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机关对资料分析情况进行核实的义务。
二是新修订审计法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国家政务信息系统和数据共享平台应当按照规定向审计机关开放。审计机关通过政务信息系统和数据共享平台取得的电子数据等资料能够满足需要的,不得要求被审计单位重复提供”,赋予审计机关获取国家政务信息系统和数据共享平台数据的权力。
二、关于大数据审计条款的修订意义
一是有利于推动数据分析技术方法在审计工作中的应用,保障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新修订审计法第三十四条,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各地区、各部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及时完整准确的提供同本单位、本系统履行职责相关的资料和电子数据的要求,保障审计机关有效履行审计监督职能的重要规定。可以减少在资料提供方面不必要的争议。
二是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政务云信息化建设工作,就加快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作出了一系列部署。目前国家电子政务外网,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等基础设施相继建成,初步实现了网络通、数据通;社会信用库等基础数据库加快建设完善,人口、法人、信用等数据实现统一关联汇聚,为审计机关获取政务数据,开展大数据审计创造了一定的条件。新修订审计法第三十五条,既可以充分发挥国家政务信息系统和数据共享平台的作用,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又可以防止审计机关要求被审计单位重复提供资料,减轻了被审计单位的负担。
三、运用新修订审计法指导大数据审计工作
一是要强化数据采集整理,夯实大数据审计基础。在审计法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开展数据调研,确定数据采集范围和频率,规范数据采集报送流程,加大数据归集力度,做到应采尽采。
二是要强化数据标准化建设,分行业建立审计数据分析模型体系。数据标准化是控制大数据环境下审计质量和风险的重要保障,要强化数据解读,逐步完成各行业审计数据标准化规划;认真总结梳理各行业的审计经验,构建以行业业务数据和部门财务数据为主要基础,以工商注册等通用业务数据为辅助的审计数据分析模型体系。
三是要推进数据集中管理,强化电子数据安全保密工作。严格遵循依法采集、集中管理、分类授权、安全优先、以用为本的原则,落实《河北省审计厅审计业务电子数据管理规定(试行)》的有关要求,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四是要推动政务信息系统和数据共享平台数据采集工作。积极协调省政务办和省网信办,充分调研我省政务信息系统和数据共享平台上运行数据的情况,如,电子数据等资料能否满足审计需要,协商建立定期采集机制,不再从被审计单位重复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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