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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审计厅审计监督公示实施办法
2019年02月01日 文章来源:河北省审计厅 信息提供:河北省审计厅

 

 

河北省审计厅审计监督公示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审计,提高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透明度,切实保护被审计对象的合法权益,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优化营商环境,依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冀政办字〔2017〕49号),结合审计厅审计监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北省审计厅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公示审计厅审计监督执法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审计监督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被审计对象及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河北省审计厅在行政处罚类行政执法(审计监督)行为中全面推行审计监督公示制度。  

第四条 河北省审计厅审计监督公示应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审计监督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省审计厅审计监督的职责、管辖范围、执法区域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号和执法范围等;

(二)执法依据。逐项公示审计厅审计监督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三)执法权限。公示审计监督处罚等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公示审计监督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制定审计监督流程图;

(五)救济方式。公示审计监督对象依法享有的听证权、申辩权、告知权、申请政府裁决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六)监督举报。公开群众投诉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被审计对象及行政相对人对审计监督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六条 审计监督执法人员在进行审计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被审计对象或行政相对人审计监督的依据、执法事由、审计纪律、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七条 审计厅审计监督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处罚。审计机关下达的审计决定(结果)信息,包括审计监督对象、审计监督方式、审计监督内容、审计决定书、审计监督机关、处罚的单位和个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审计决定书编号等;

(二)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措施、执行方式、执行结果、查封通知书及查封清单等。

第八条 审计监督下达的审计决定(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外,应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监督决定(结果)信息,不予公开:

(1)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2)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3)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4)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审计监督决定(结果)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审计监督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公示载体

第十条 审计厅审计监督相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

(一)省审计厅门户网站,专设审计监督公示栏目,公示事前、事中、事后公开内容;审计厅门户网站建立与河北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数据交换机制,实现审计监督执法信息向公示平台即时推送;

(二)开发新媒体。采用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现代信息传播方式,公示审计监督相关内容;

(三)传统媒体。利用省内主流报刊、广播、电视、省政府新闻发布会等,公示审计监督相关内容。

第四章 公示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十一条 省审计厅《审计监督事项清单》,审计监督流程图,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通过省审计厅门户网站具体公示,程序如下:

(一)厅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处室按照工作分工,全面、准确梳理省审计厅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报省法制办审核后公开;

(二)厅法规审理处负责公示省审计厅审计监督执法人员清单,实现省审计厅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被审计对象的监督,方便群众查询;

(三)省审计厅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审计厅审计监督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在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上述程序及时更新审计厅审计监督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十二条 审计厅审计监督事后公开程序包括:

(一)公开时限。审计厅审计监督下达的审计决定和结果由审计厅办公室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

(二)公开期限。审计厅审计监督结果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满5年的,可从公示载体上撤下。但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可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原审计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及时撤下公开的原审计决定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十三条 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省审计厅各相关业务处室和单位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本处室和单位审计监督公示信息。

第十四条 公示信息的审核、发布。省审计厅办公室将各相关业务处室和单位审计监督公示信息梳理汇总后,按照审计厅审计监督信息公示程序,通过省审计厅门户网站相关栏目进行对外发布和更新工作。其中,审计处罚信息同时向“信用河北”网站报送公示;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相关的审计处罚信息同时向河北省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推送共享。

第十五条 厅办公室负责公示信息的纠错、更正。建立审计厅审计监督公开信息反馈机制,对被审计单位反应公示的审计监督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报送省审计厅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核实后,以适当的方式澄清,及时更正,并认真分析错误产生的原因,倒查责任。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省审计厅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审计厅审计监督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七条 省审计厅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审计厅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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