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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审计人学新审计法——学习新审计法体会之审计移送 |
2021年12月13日 文章来源:河北省审计厅 信息提供:厅法规审理处 |
审计移送作为审计发现问题后的一种处理方式,在审计处理环节居于重要地位,正确处理好审计移送,是规范审计处理处罚,确保审计工作公正性的集中体现。 把握好审计移送,重点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把握好审计移送的范围 对审计移送处理事项,应当区分问题性质,分别移送不同的部门: (一)有关单位或人员涉嫌违反法律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出台的受案范围及立案标准的相关规定,对公职人员涉嫌贪污受贿、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移送监察机关查处;涉嫌其他经济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二)有关单位和人员涉嫌违反党纪政纪,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按照组织和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移送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有关人员同时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按最高职务移送。 (三)审计发现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处罚的事项,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移送。 二、把握好审计移送的要求 出现下列情形的不得做移送处理: (一)问题性质界定不准确、主要事实尚未查清或者未获取适当审计证据、取证不足以支持审计结论的。 (二)需要移送追究责任而缺少责任主体的。 (三)有关部门已经立案调查或已进入司法程序的。 (四)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属于审计职权处理处罚范围且不涉及追究单位、责任人员党纪政纪或刑事责任的。 三、做好审计移送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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