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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审计人学新审计法——学习新修订审计法体会之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
2021年12月02日 文章来源:河北省审计厅 信息提供:厅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审计处 |
一、新修订审计法关于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修订情况 新修订审计法将原审计法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四条,在第二十四条中增加一款:“审计机关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进行审计监督。” 将原审计法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五十八条,修改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将原审计法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一条,将第一款修改为:“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新增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国家政务信息系统和数据共享平台应当按照规定向审计机关开放。” 将原审计法第三十七条改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可以提请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海关、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等机关予以协助。有关机关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二、新修订审计法对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工作的指导意义 明确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法律地位。2013年11月12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这是首次明确提出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审计。2015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方案》,明确审计对象、审计内容、评价标准、责任界定、审计结果运用等事项,形成一套比较成熟、符合实际的审计操作规范。2017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规定(试行)》,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由试点到全面推开,充分发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在服务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监督和保障作用。2021年10月,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新修订审计法明确了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法律地位。明确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的审计监督。更好地发挥国有资源、国有资产审计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保障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节约高效履职。 三、以新修订审计法为指导推进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工作 (一)提高政治站位,胸怀生态文明建设“国之大者”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提出“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等科学发展理念的论断,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冰治理,全方位、全地域、全过程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项内容,以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发展,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提高资源使用效率,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领域资金、项目和相关政策落实情况的审计。 (二)聚焦重点领域,突出审计重点 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要围绕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开展审计,重点关注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国土空间规划、碳达峰碳中和、污染防治攻坚战等重大目标任务落实情况。围绕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修复、资源开发利用等财政专项资金投入、分配、管理和使用情况开展审计;围绕全省“十四五”规划纲要中生态文明建设目标任务开展生态文明建设政策落实情况审计调查,重点关注碳排放碳达峰行动推进、绿色发展政策体系构建、“绿色生态”约束性指标完成、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生态安全和环境风险防控等情况。 (三)搭建大数据分析平台,提升审计效率 结合资源环境审计内容和要求,借助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大气、水、土壤环境监测平台等基础信息系统,搭建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数据分析平台,加大对自然资源资产和生态环境领域地理信息数据和相关业务、财务数据、政策文件等资料的收集,运用测绘遥感、自动监测、多维分析等技术方法,对相关数据开展日常分析和依托专项审计项目开展专项分析,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和深度。 (四)加强审计研究,提升审计质量 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涉及大气、水、土地、森林、矿山等资源,专业性、技术性、复杂性较强。要进一步深化对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思路、方法、组织方式、责任界定、评价标准等研究,为今后开展此项工作提供理论指导,从而能够科学、扎实地推进工作,提升审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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