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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要闻    
河北审计人学新审计法——浅谈关于聘请相关人员参加审计条款
2021年11月12日
文章来源:河北省审计厅 信息提供:厅人事教育处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23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审计法的决定。该决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调整后,第十三条为“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
       关于第十三条新增加的条款,在审计实践中应关注以下几点:
       一、条款增加的意义
       审计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2月28日作出第一次修改,此次为第二次修改。审计法施行20多年来,在保障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推动深化改革、促进依法治国、推进廉政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日新月异,审计环境、审计对象以及审计内容等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党中央、国务院对审计工作提出更高要求,社会各界对审计工作有了更多期盼,审计理论和实践也不断创新发展,现行审计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亟须对其进行修改完善。
       新审计法第十三条新增加的第二款是在长期的审计实践中,为适应审计工作的新形式、新要求,就如何确保在日益专业化的领域顺利开展审计工作,解决现有审计人员专业知识技能与被审计事项专业领域不匹配之间的矛盾而适时进行的增补修改和完善,是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
       二、条款增加的目的
       在近些年的审计工作实践中,为确保审计结果真实准确、审计评价客观公正,在有关特殊行业和专业领域以购买服务等形式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参与相关审计事项已成为一种“常态化”操作手段。此次即将实施的新审计法就第十三条新增加条款,是将各级审计机关在工作中大胆探索创新形成的一些成熟经验做法,如“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同时,也为聘请人员的经费保障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新增条款的实施
       新增条款主要运用于审计机关在特殊行业和专业领域开展审计项目时,聘请具有专业资格、知识和相关从业经历的专家及相关人员,就某些审计事项提供专业技术支持或出具专业鉴定等。在审计实践中,可以灵活掌握,如在企业审计等具体的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可以聘请具有相关从业经历的专家、注册会计师等参与特定审计事项。
       四、相关注意事项
       依法审计是审计监督的基本原则,通过修改审计法,一方面是解决现有审计权限和手段难以保障全面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制约审计监督作用充分发挥的问题;另一方面是加强对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监督制约,规范审计权力运行。
       聘请专业人员应符合回避、保密、廉政和审计现场管理等相关规定。聘请人员无论是否具有公务员身份,因参与的是国家审计工作,在聘用期间应参照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公务员回避规定》、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规定,对聘请人员进行管理。同时,需要注意,聘请人员是为了解决“专业性”的矛盾,而不是为了解决机关工作“人少事多”的问题,因此在具体实践中,不应随意扩大聘请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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