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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宣传周】增强网络安全意识 构建网络安全体系
2020年09月16日
文章来源:河北省审计厅 信息提供:厅计算机信息审计中心

 

 

  “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网络安全已成为关系国家安全和国家发展、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工作和生活的重大问题,没有网络安全,国家安全也就无从谈起。为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的健康发展,党中央从总体国家安全观出发制定了《网络安全法》。

  《网络安全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网络空间安全管理方面问题的基础性法律,是我国网络空间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是依法治网、化解网络风险的法律重器,是让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的重要保障。本法在以下几个方面值得关注:

  一是《网络安全法》确立了网络安全法的基本原则。1.网络空间主权原则。《网络安全法》明确规定要维护我国网络空间主权,网络空间主权是一国国家主权在网络空间中的自然延伸和表现。网络主权原则有助于推动网络建设、维护网络安全、平衡网络资源、促进网络空间共享共治,是构建全球网络治理体系的必然选择。2.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原则。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安全是发展的前提,发展是安全的保障,安全和发展要同步推进。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同样重要,必须统一谋划、统一部署、统一推进、统一实施。3.共同治理原则。网络安全为人民,网络安全靠人民,维护网络安全是全社会共同责任,需要政府、企业、社会组织、技术社群和公民等网络利益相关者的共同参与。

  二是《网络安全法》提出制定网络安全战略,明确网络空间治理目标。《网络安全法》第4条规定,国家制定并不断完善网络安全战略,明确保障网络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标,提出重点领域的网络安全政策、工作任务和措施。国家网络安全战略是国家网络安全的顶层设计和战略框架,上述规定提高了我国网络治理公共政策的透明度,有利于网络安全环境的构建。

  三是《网络安全法》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各部门的职责权限,完善了网络安全监管体制。《网络安全法》第8条规定,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上述规定推动网信部门与其他相关网络监管部门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网络安全监管体制法制化。

  四是《网络安全法》明确了网络运营者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网络安全法》第42条规定,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第47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上述规定从法律层面加强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提高了处罚力度,有利于保障《网络安全法》的实施。

  当前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新技术新应用层出不穷,网络与信息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日益突出,从上到下引起了高度的重视。党的十八大以来网络空间法治化全面推进,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指出,要抓紧制定立法规划,完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等法律法规,依法治理网络空间,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我们要深刻理解网络安全的重大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的部署要求上来。同时,作为审计人更应该认识到在互联网时代,没有审计网络安全,就没有审计工作安全。审计工作人员都应认真落实和宣传《网络安全法》,切实做到“学网、懂网、用网”,强化网络安全意识,守住网络安全底线,从严从实从细做好网络安全各项工作,为审计信息化建设营造安全稳定的网络环境。

  一是要把网络安全工作形成常态。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忧患意识、防范意识,确保把网络与信息安全防护作为一项重要日常工作来抓。二是加强对《网络安全法》的学习,提高自身网络安全意识和防范技能,做好审计数据安全保护,为更好的开展审计工作奠定坚实的根基。三是规范上网用网行为,坚决杜绝移动介质在互联网和审计专网之间互相使用,坚决杜绝在非涉密网络终端处理涉密事项,坚决防止各类泄密事件的发生。

  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注重网络安全是实施科技强审战略的必由之路,我们每一个审计人都要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安全的系列讲话精神,树立网络安全意识,提高网络安全防护能力,争做维护网络安全的先行者。(苗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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