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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2020年07月22日 文章来源:河北省人民政府网站 信息提供:河北省人民政府网站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2017年11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河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冀政办字〔2017〕142号)同时废止。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7月9日
  
河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河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省级应急救助工作。自然灾害达到本预案应急响应启动条件的,执行本预案。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四)工作原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应急管理。
  二、组织指挥体系
  (一)河北省减灾委员会。河北省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减灾委)为全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省应急管理厅承担省减灾委日常工作,省减灾委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责按照《河北省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河北省减灾委员会组成人员及工作职责的通知》(冀减办发〔2019〕3号)执行。
  由省委、省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抢险救援救灾,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专家委员会。省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对全省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全省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三、救助准备
  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及时向省应急管理厅和履行救灾职责的省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省应急管理厅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到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判分析。当可能威胁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一)向可能受到影响的市减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二)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三)通知各级有关救灾物资储备部门或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四)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五)向省委、省政府报告救灾准备工作情况,并向省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
  四、信息报告和发布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应急管理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信息共享工作。
  (一)信息报告。
  1.对一般以下突发自然灾害,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接到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向省应急管理厅报告;省应急管理厅在接到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向应急管理部报告。达到本级突发事件报告标准的,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向本级党委、政府报告。
  对造成县级行政区域内5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较多倒塌、农田较大面积受灾的较大突发自然灾害,事发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在一个半小时内逐级上报省应急管理厅,省应急管理厅接到灾情信息后,30分钟内向省委、省政府和应急管理部报告。
  对造成县级行政区域内2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的重大以上突发自然灾害,事发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在事发后20分钟内电话、30分钟内逐级书面上报省应急管理厅,必要时可越级上报。省应急管理厅接到灾情信息后,需立即向省委、省政府和应急管理部报告。
  2.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省应急管理厅立即向应急管理部报告。灾情稳定后,省应急管理厅在10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向应急管理部报告。
  3.对干旱灾害,各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减灾委员会或应急管理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地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二)信息发布。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等相关单位应配合做好预警、灾情等应急信息发布工作。
  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县级以上减灾委员会或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从重到轻依次分为Ⅰ、Ⅱ、Ⅲ、Ⅳ四级。
  (一)Ⅰ级响应。
  1.启动条件。全省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死亡或可能死亡10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万间或3万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全省范围内需政府救助人数300万人以上;市级行政区域内需政府救助人数占该市农牧业人口30%以上,或90万人以上;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特别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特别高。
  2.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省应急管理厅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省减灾委提出启动I级响应的建议;省减灾委报请省政府同意,决定启动I级响应,并向省委报告。
  3.响应措施。省委、省政府领导或省委、省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统一组织、领导、协调省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省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召开省减灾委会商会,省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市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省委、省政府领导或省委、省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省应急管理厅主要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和省委、省政府领导指示批示,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省应急管理厅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适时组织灾情会商,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省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并于每日12时前向省应急管理厅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省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对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及灾区需求进行评估。
  (4)根据受灾市、县应急管理部门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省应急管理厅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救灾物资储备部门协调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做好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省公安厅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省军区、武警河北省总队根据省政府有关部门和灾区政府需要,组织协调军队、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灾区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省通信管理局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做好应急工业品生产供应工作,组织保障灾区应急无线通信所需频率的安全使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省水利厅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应急供水工作。省卫生健康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省自然资源厅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开展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工作,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省生态环境厅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灾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7)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8)省应急管理厅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跨市或全省性救灾捐赠活动,呼吁社会救灾援助,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全省救灾捐赠款物;会同省民政厅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省外办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省红十字会、省慈善总会等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9)灾情稳定后,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省应急管理厅和受灾地区市级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省应急管理厅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省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二)Ⅱ级响应。
  1.启动条件。全省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死亡或可能死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万间或1万户以上、10万间或3万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全省范围内需政府救助人数200万人以上、300万人以下;市级行政区域内需政府救助人数占该市农牧业人口15%以上,或45万人以上、90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
  2.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省应急管理厅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省减灾委提出进入Ⅱ级响应的建议;省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响应,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3.响应措施。省减灾委主任组织协调省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省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省减灾委主任或委托省应急管理厅主要负责同志主持召开会商会,省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市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省应急管理厅主要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省应急管理厅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适时组织灾情会商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信息;及时发布灾区需求。省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并于每日12时前向省应急管理厅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省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对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及灾区需求进行评估。
  (4)根据受灾市、县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省应急管理厅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协调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做好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省军区、武警河北省总队根据省政府需要,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省卫生健康委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省自然资源厅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开展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工作,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8)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工作。
  (9)省应急管理厅、省民政厅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省红十字会、省慈善总会等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10)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市级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省减灾委。省应急管理厅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1)省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三)Ⅲ级响应。
  1.启动条件。全省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死亡或可能死亡20人以上、5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或1500户以上、3万间或1万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全省范围内需政府救助人数100万人以上、200万人以下;市级行政区域内需政府救助人数占该市农牧业人口10%以上,或30万人以上、45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高度关注。
  2.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省应急管理厅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省应急管理厅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3.响应措施。省应急管理厅主要负责同志组织协调省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省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省应急管理厅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市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省应急管理厅负责同志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省应急管理厅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受灾市、县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省应急管理厅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协调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做好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省应急管理厅、省民政厅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6)省军区、武警河北省总队根据省政府需要,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7)省卫生健康委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8)灾情稳定后,省应急管理厅指导受灾市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省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四)Ⅳ级响应。
  1.启动条件。全省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死亡或可能死亡5人以上、2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3)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1500间或500户以上、5000间或15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全省范围内需政府救助人数5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市级行政区域内需政府救助人数占该市农牧业人口5%以上,或15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
  2.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省应急管理厅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省应急管理厅主要负责同志或委托分管负责同志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3.响应措施。省应急管理厅组织协调省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省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省应急管理厅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省应急管理厅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省应急管理厅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受灾市、县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省应急管理厅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
  (5)军队有关部门根据省政府需要,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省卫生健康委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7)省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五)启动条件调整。
  1.针对突发自然灾害及灾害风险,省级自然灾害指挥机构已经启动相关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由相关省级自然灾害指挥机构组织开展,本预案只履行响应程序,不再启动指挥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2.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六)响应终止。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省应急管理厅提出建议,启动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响应。
  六、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一)过渡期生活救助。
  1.重大灾害发生后,省应急管理厅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应急管理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2.省应急管理厅根据各地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提出资金补助方案,商省财政厅研究确定后及时拨付补助资金。省应急管理厅指导灾区政府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3.省应急管理厅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二)冬春救助。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县级以上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1.省应急管理厅每年9月下旬开展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调查,并会同市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2.受灾地区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内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3.根据受灾地区县级以上政府或其应急管理、财政部门的资金申请,省应急管理厅提出资金补助方案,商省财政厅研究确定后及时下拨中央和省级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期间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4.省应急管理厅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等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省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绩效。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组织落实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三)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县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积极发挥居民住宅地震、农房等保险的经济补偿作用,完善市场化筹集重建资金机制。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危险地带,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1.省应急管理厅根据受灾地区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对倒损住房的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的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2.省应急管理厅收到受灾地区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的申请后,根据评估小组的综合评估结果,按照相关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方案,商省财政厅研究确定后及时下达补助资金。
  3.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省应急管理厅对全省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4.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等工作。
  5.由省委、省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保障措施
  (一)资金保障。
  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救灾资金分级负担机制,督促各地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1.县级以上政府应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2.省应急管理厅统筹安排中央下拨和省级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地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3.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各级政府通过预备费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需要。
  4.县级以上政府要根据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5.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按有关规定开展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二)物资保障。
  1.合理规划全省救灾物资储备库网络布局,进一步改善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支持各市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的原则,建设救灾物资储备库。
  2.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经销厂商参考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3.加强各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征用补偿机制、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三)通信和信息保障。
  1.自然灾害应急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的网络畅通。
  2.加强省级灾情管理系统建设,指导各市、县建设、管理应急通信网络,确保各级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
  3.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部门间灾情信息共享机制。
  (四)装备和设施保障。省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县级以上政府要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识。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灾情发生后,县级以上政府要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等风险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五)人力资源保障。
  1.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应急管理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2.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和草原、地震、气象、海事、红十字会等有关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3.加强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要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六)社会动员保障。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七)科技保障。
  1.建立健全环境与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开展空间技术减灾应用示范和培训工作。
  2.组织涉灾相关方面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省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3.建设相关部门防灾减灾救灾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息快速传递和共享。
  4.支持和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5.建立全省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报预警和减灾救灾信息的全面立体覆盖。
  (八)宣传和培训。
  组织全省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自救互救、保险等方面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技能。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组织开展对各市、县政府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八、附则
  (一)术语解释。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2.自然灾害救助:指对因自然灾害造成吃、穿、住等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人员给予的临时性、阶段性生活救助以及对因灾死亡人员家属给予的抚慰。
  3.紧急转移安置人口:指本行政区域内因遭受自然灾害或可能遭受自然灾害,导致不能在现有住房中居住,需由政府进行安置并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指本行政区域内遭受自然灾害后,住房未受到严重破坏、不需要转移安置,但因灾造成当下吃、穿、住等出现困难,不能维持正常生活,需要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二)预案演练。省应急管理厅协同省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每年定期组织1至2次演练。
  (三)预案管理。本预案由省应急管理厅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省应急管理厅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后报省政府审批。县级以上政府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四)预案解释。本预案由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
  (五)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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