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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解读
2020年05月07日 文章来源:河北省人民政府网站 信息提供:河北省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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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河北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冀政办字〔2020〕48号),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19年12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办发〔2019〕57号),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参照制定本地区的管理办法。为规范我省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推动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强化政务信息系统应用绩效考核,根据《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北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该《办法》主要按照《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格式起草的,按照“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原则上本着不增加审批环节,尽可能精简审批环节的原则,对应国家的规定相应提出我省的要求,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为了提高可操作性,增加细化了部分内容。《办法》包括五章。

(一)第一章为总则(1至6条),明确了制定《办法》的目的,规定了《办法》适用的范围,以及应坚持的原则。明确省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进行审批和监管,并要求建立部门协商机制。

(二)第二章为规划和审批管理(7至16条),明确省直各部门应对所属单位功能相近的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整合,对拟建设项目进行说明。规定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提出了省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环节以及精简环节的具体要求。明确了跨部门共建共享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和省直有关部门需要市县共享协同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审批建设要求。明确使用省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实行计划管理。

(三)第三章为建设和资金管理(17至35条),规定了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明确项目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软硬件产品,充分依托电子政务网络资源、云服务资源开展集约化建设。规定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项目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评价。规定了项目建设内容可以调整的情形、验收的要求以及绩效评价及其结果的应用。

(四)第四章为监督管理(36至41条),明确了项目建设单位应接受项目审批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各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项目的监管,将信息化服务单位纳入信用监管范畴。

(五)第五章为附则(42至44条),明确各地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管理办法,《办法》解释部门及施行的时间。

三、出台意义

《办法》贯彻落实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政务信息化建设工作的要求,在参照《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和总结我省实际经验的基础上,围绕加快整合政务信息系统,破除“信息孤岛”,推进数据共享,实施“互联网+政务服务”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办法》进一步优化了政务信息化建设的审批流程,提出要形成部门监管合力,加强对项目建设投资与运维、绩效评价、审计等的联动管理,为促进政府科学决策、规范投资行为、提升监管能力提供政策保障,以制度推动实现政务信息资源纵横联通、整合共享,提升政务信息化建设实效。《办法》的出台进一步规范了我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信息化项目建设的管理,体现了2019年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联合发文确定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实行归口审批管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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