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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实践新审计法实施条例的点滴体会
2010年06月30日 文章来源:河北省审计厅 信息提供:河北省审计厅经济执法处 靳新营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已于2010年5月1日起实施,新条例实施后,对于进一步加强审计监督、规范了审计监督行为,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推进依法行政,有效发挥审计“免疫系统”功能具有重大意义。下面结合今年的审计工作对新条例的学习理解谈一点体会:
     一、 明确了财政收支的含义
     修订后的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进一步明确了财政收支的含义,规定财政收支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以及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收入、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收入和支出。财政收支定义的明确,对部门预算执行审计的内容、目标更加明确。今年我们将未纳入预算管理而取得的财政资金单位纳入了审计范围,保障财政资金的安全效益,取得了较好效果。
     二、 审计监督的范围有所拓展
     为贯彻落实温家宝总理“财政资金运用到哪里,审计就跟进到哪里”的指示,新条例明确了财政收支审计监督的范围,将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接受和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纳入审计监督范围,同时明确了审计机关对其他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接受、运用财政资金情况的审计监督权,使审计范围的界定更加清楚,审计范围有所扩大,今年在对某部门预算执行审计中,将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承揽财政资金项目的单位纳入了审计范围,特别是一些社会团体(协会、学会)等特殊单位,并对其使用项目资金情况进行了审计,发现这些单位普遍存在挪用、挤占、转移财政资金等问题。
     三、 审计手段有所加强
     新条例规定了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银行账户和以个人名义存储的公款的查询程序和保密义务,查询个人存款是确保审计机关行使对公款私存查询权的重要手段,为彻底查清被审计单位存在公款私存问题,并进一步揭露公款私存背后可能隐藏的其他更为严重的违法问题,从而有利于全面反映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今年在对某部门下属单位审计中,充分使用突击现金盘库和到银行查询个人存款等审计方法,发现该单位存在公款私存和利用公款进行私人理财以及乱开银行账户等问题。
     新条例第三十二条对被审计单位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资料采取封存的权限做了细化,明确规定了对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资产的,存程序和封存期限,为较好的开展审计工作提供了极大的方便。今年在对某单位的审计中发现,该单位采用收入不入账,设置两本账,乱开银行账户等手段,隐瞒转移资金设置“小金库”。由于涉及租户较多,资料凌乱、缺失,收支手续不健全,经手人员几轮更换等原因,我们对资料进行了及时封存,并进行了详细审计,最后查实该单位存在的问题。如不对资料进行封存,那些资料随时可能被调换、更改和损毁。
     四、增加了对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内容
     新条例赋予了审计机关对违反审计法规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财务收支规定的被审计单位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罚权。这一规定提高了审计机关的执法权威,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屡审屡犯问题。今年在审计处理方面我们加大了对责任人员的处理处罚力度,改变过去对单位罚款为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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